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牟县喜登门门业与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7875号
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经营场所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后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22MA44K1UW2D。
经营者:刘仁,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华、侯占林,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829902。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丽、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以下简称“喜登门”)诉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喜登门曾在本院(2019)豫0190民初26646号民事案件中提起反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0190民初266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美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民终2457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美时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确认。
本次诉讼原告起诉内容为请求被告支付合同当中“10号别墅”的货款137520元,在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0民初26646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的提交的反诉状中包含本次诉讼中的“10号别墅”,原告单方出具的结算清单中合计658261元,也包含本次诉讼金额。在与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中,亦包含“10号别墅”的货款。故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证据又在我院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而不是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