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68号
申请人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环路中段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NLW63K。
法定代表人刘少刚。
委托代理人张佳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829902。
法定代表人陈强。
申请人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18.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万二千九百一十八元五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