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0869号
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西环中段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NLW63K。
法定代表人刘少刚。
委托代理人张佳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1007616829902。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新合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