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801号
原告: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1690XU。
法定代表人:刘国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培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艳,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829902。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