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378号
原告:**,女,生于1968年9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618C。
法定代表人:冯家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新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