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巴中经纬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新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巴中经纬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4。

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618C。

法定代表人:冯家琼,职务:董事长。

本院(2019)川192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巴中经纬宜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新越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22×××70账号内有存款2028438.14元并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越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22×××70账号内存款46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