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83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理人:冯家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 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淇尹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