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838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理人:冯家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 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淇尹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