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3204号
原告: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晨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国际中心****(德胜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东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东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晓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