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2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青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争荣,职务经理。
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2018]津仲裁字第8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二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油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966242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仲裁字第8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