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2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漓湘路以南、东六线以东圣力华苑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595380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关于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6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13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保险收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13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8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及利息(后续利息以实际欠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上述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