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81执保28号
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国际1116-11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津市市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社区银苑路网络苑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为案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