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5民初2882号
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退还原告陕西华颖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