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6283号
原告: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389799,住所地无锡市西新街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方大晔,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4629331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舜柯村。
法定代表人:强樊新,无锡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