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财保335号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86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市城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