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110常州海之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民初6110号
原告:常州XX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
法定代表人: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府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XX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XX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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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