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9011号
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宜钟王家7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888749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林,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府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6722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杭州临安科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