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413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同顺路78号E栋第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5272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府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6722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4元,财产保全费671元,由原告中山市群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