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1民初122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垦利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宏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东营市宏盛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后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