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YFMT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381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悉后在法定期间内仍未交纳上诉费,后于2019年11月18日交纳了上诉费10元。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为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语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