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浚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浚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杨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
原告***与被告***、***、湖北安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魏 方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