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之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北精之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异95号
异议人:湖北精之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之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闸口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老龙洞杜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龙洞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闸口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老龙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精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其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精之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精之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精之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