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7执503号
申请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州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朝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黑河镇。
法定代表人:唐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远实业)与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矿业)返还原物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盛唐矿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载定如下:
待符合条件时,划拨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公司在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06万元及执行费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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