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7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州建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胡朝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硖口驿镇杨家坝村四方沟社239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硖口驿镇杨家坝村四方沟社208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硖口驿镇杨家坝村四方沟社21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硖口驿镇杨家坝村四方沟社2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陕072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91.73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邢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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