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7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朝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王银怀,男,汉族,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蔡存亮,男,汉族,住略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侵权一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072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银怀、蔡存亮向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546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3000元,由被告***、***、***、王银怀、蔡存亮共同负担80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王银怀、蔡存亮共同负担24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49468.8元。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逾期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2852.9元,被执行人蔡存亮有银行存款434.57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560.31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均系略阳县XX镇XX村XX社村民,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家有四口人,承包土地4.26亩,承包山林50多亩,摩托车壹辆,安置点房子一处,XX村XX户。被执行人***,家有五口人,承包土地8亩,承包山林7亩,安置点房子一处。被执行人王银怀,独自居住生活,无承包土地,承包山林30多亩,XX村XX户。被执行人蔡存亮,家中有6口人,砖木结构住房一层三间,摩托车壹辆,本人患有心脏病。因安置房无法处理,本院不做处理。对于被执行人***、***的摩托车和被执行人蔡存亮的摩托车,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不要求处理,本院不做处理。在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登记档案信息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49468.8元,本案中划拨被执行人***、***、蔡存亮银行存款共计38847.78元,其中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负担(2019)陕0727民初256号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0847.78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王银怀、蔡存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陕072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

审 判 员 胡会强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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