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7民初513号
 
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朝剑, 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贵春,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第三人略阳县盛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黄 志 刚
    人民陪审员   谢 挺 立
    人民陪审员   刘 雪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奕 源
书  记  员   郭 云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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