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幢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81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0元。现被执行人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邝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思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