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681民初99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坤,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予以简化,不予表述。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7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 记 员 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