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