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