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93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川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肖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