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93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化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川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肖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子涵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