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81民初4059号 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