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骄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骄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1民初899号
原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美丽峰路禾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栾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潍坊骄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仲临路南侧6066号
被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省海宁市袁华花镇联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骄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友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初阿克阿斯木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