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南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咸宁博奇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咸宁市中南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4334号
原告:咸宁博奇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龙,博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中南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
负责人:**,中南公司经理。
原告博奇公司诉被告中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博奇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南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博奇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奇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博奇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