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3财保64号
申请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080H。
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
被申请人: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中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5HDX1。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5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以(2019)渝0233执保239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时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2019)渝0233执保239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