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7132号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镇新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6056。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080H。
法定代表人:毛浩,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履行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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