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105号
申请人:陈是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讼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080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毛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陈是沐诉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是沐于2021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是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陈是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