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4748号
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被告: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诸城市**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