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是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4080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陈是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陈是沐与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女,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与毛誉睿(男,公民身份号码5001022007********)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查封了担保人***(女,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3********)所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涪房权证X字第X、查封了担保人**(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与**颖(女,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6********)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冻结了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账号为232880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后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转入80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解除了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退还超出生效判决确定金额的担保金675272.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1月09日作出(2022)渝03民终1774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是沐支付工程款124727.27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与陈是沐、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务债务关系即告消灭”、“驳回陈是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确定为124727.27元,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800000元中的超出部分675272.73元应予退还,其他担保财产亦应予以解除查封,故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811号执行裁定书对担保人***(女,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与毛誉睿(男,公民身份号码5001022007********)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担保人***(女,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3********)所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商业用房(产(产权证号:涪房权证X字第X担保人**(男,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与**颖(女,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6********)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查封; 二、准许退还重庆蜀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金额的担保金675272.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