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21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马东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案涉工程竣工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组织双方对案涉工程竣工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双方均无法明确竣工资料的具体内容,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21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