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3号楼1**107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青0105民初4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0日的钢材款及加价款共计1190000元,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595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595000元;如被执行人第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加价款,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泽联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05执30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