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381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偃师市民主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81005401444C。
法定代表人:孔利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建设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2019年10月28日,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偃人社监察罚决字【2019】第019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罚款伍仟元加处罚款。2020年6月5日,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非诉执行,本院在审查期间,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该非诉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对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