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399号
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申请人提供张华海、李静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智慧城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张华海、李静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智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彭银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诗音
书 记 员 陶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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