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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83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建设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PC39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51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OMA22MMRXFU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815元或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815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