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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66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24日,被告江***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案件,被告江***公司的住所地虽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但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市,因此该案件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初步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公司签订网架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铝瑞闽卷材成品存放间网架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建省**市江景镇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厂区内,安装内容中铝瑞闽卷材成品存放间网架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现存全部施工内容;质量标准为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验收标准为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和设计院审定钢网架施工图要求进行。 另查明,2018年9月11日,被告江***公司(分包人)与案外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工业安装分公司(总承包管理人)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管理人将其承包的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轻量化用铝合金板带材生产线项目卷材存放间网壳网架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即本案被告,工程地点为福建省**市,工程内容为网壳网架的制作、运输与堆放、安装、涂装,承包的形式为专业分包。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江***公司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可以看出涉案工程系案外人中铝瑞闽公司的钢结构网架车间工程,总承包人将该工程中的网壳网架制作、运输与堆放、安装、涂装分包给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又将其分包的工程中的安装和部分涂装等再分包给了原告,虽原告不提供网架工程的原材料,但其实施的安装工程也属于建设工程的内容之一,且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执行的质量标准也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和国家规范,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