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高和鸣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民申1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和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和鸣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以下简称广西测绘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和鸣再审申请称:××工伤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不是人事争议,原审裁定驳回高和鸣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高和鸣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撤销广西测绘院1995年1月5作出的解除高和鸣劳动合同的行政行为,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广西测绘院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表明,高和鸣1981年1月进入广西测绘院下属单位广西地质印刷厂工作,××防治研究所诊断为慢性轻度含苯化学物中毒。1994年12月31日广西测绘院在《职工退休、退职呈报表》中审批同意高和鸣病退,1995年1月5日发放《工人退休证》。2002年7月11日广西测绘院主管部门出具《因公评残审批表》并鉴定高和鸣的伤残等级为二等乙;2007年11月12日复核为六级;2013年5月22日鉴定为七级,保留原伤残等级六级。2004年至2013年高和鸣住院期间,广西测绘院均按标准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年,高和鸣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1、病退不符合政策,要求按国家工伤政策重新办理退休;2、至今还是四级工,要求从1989年至今按工伤政策升级;3、要求从1989年3月起按病假发工资、按工伤补发工资、按全院平均工资补发,补发住房公积金;4、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40元的70%补发。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后,高和鸣向一审法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因此,高和鸣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成为本案的关键。高和鸣属于广西测绘院事业编制职工,双方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广西测绘院于1994年12月31日批准了高和鸣的退休申请,并于1995年1月5日向高和鸣颁发了《工人退休证》。高和鸣现因其退休、技术级别、按工伤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及退休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发放等问题与广西测绘院发生争议并提出前述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高和鸣主张的退休、技术级别、按工伤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及退休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发放等问题,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高和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高和鸣的起诉正确。综上,高和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和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周家开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