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法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被执行人:**有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申请执行韦文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有部分义务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