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与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4062-1号
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地块群升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85657641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236181,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花园厨具·酒店用品专业批发市场内批**团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26799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