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062-2号
申请人: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A3栋6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85657641F。
法定代表人:刘雪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236181,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花园厨具·酒店用品专业批发市场内批3组团第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267998。
法定代表人:曾正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37.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