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062号
申请人: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地块群升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85657641F。
法定代表人:刘雪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236181,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花园厨具·酒店用品专业批发市场内批**团第**/div>
法定代表人:曾正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鑫云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卡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20,037.6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保的《天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世昌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6,54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