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民初1540号之二
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经四路004号9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合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45元,由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山艺萌